财办资〔2024〕11号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0〕114号)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7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中“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邮箱:mashan@csrc.gov.cn,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反馈《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资产管理司(邮编:100820)或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会计司(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意见”。
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和个人信息仅用于汇总、整理、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24年6月18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4日
0086-0537-216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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