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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仁诚集团“业务关键词”之十——破产管理人

2020-03-29 08:30:23
破产管理人是我们仁诚集团下属公司——济宁仁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自2007年就申请了该项资质,目前正在各地法院持续开展该项业务,而且我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势明显

 

破产管理人.jpg



定义: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符合规定要求,而且优势明显。
 
管理人名册中的我们仁诚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jpg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优势
 
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担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需具备高于一般中介服务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足够的素质和能力是做好管理人的关键
 
我体会我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具有如下方面的优势和能力:
 
1、政治素质过硬。
 
破产管理业务涉及关系复杂,特别是破产管理业务涉及的不单是法律关系,还会融法律、社会、经济甚至政治问题于一体,需要综合考虑、妥善处理交织在一起的事务。而从事破产管理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非常注意关心时政,懂政治、讲政策、顾大局,党性鲜明,能够取得破产管理工作的成功。
 
比如,我们在担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时,对于法律事实比较明确但属敏感类的债权,不是光从专业的角度进行简单的处理,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努力做好维护稳定的解释协调工作,努力从政策上、思想感情上、情绪上多为职工着想、多为债权人着想,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政策性支持。
 
2、专业能力强。
 
注册会计师一旦接任管理人之职,不但要熟悉企业破产各个过程中的经济问题,还要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事务等复杂的商业运作,具有精通各种财务会计、金融、税务、评估等专业知识,才能够最 大限度地保障破产财产的最 大化和清算工作的顺利完成。
 
破产案件通常涉及梳理债务关系、审核债权、管理财产、清收资产等事务,还有对企业资产的清点与盘查,对财务账册的清理与审计,以及经营管理、金融、经济及贸易等其他事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会计、审计、评估、企业管理、公司相关法律、金融相关法律、知识产权、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常年为企业提供审计、咨询、税收筹划、内部控制建设、企业管理等专业服务,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财产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而这些正是破产管理人所需要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能力做好破产管理人业务。
 
比如,某破产企业涉及大量的、非正常的资金划转,与其股东及其10多家关联公司之间数年来的资金往来多达上千笔,而且资金往来的随意性很大,缺少相应的对应依据。如何理清如此繁杂的资金往来,需要很强的专业功底,因为毎一笔资金往来都有可能构成一件单独的诉讼,而如何理清这10多家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不小的难题。但我们担任管理人的注册会计师凭着过硬的专业能力、兢兢业业,调取账册进行细致分析,并且虚心向承办法官请教问题,已经基本完成对有关账目的清理。
 
3、有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
 
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要协调五个方面的关系,包括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第三人(担保权人、员工等)和与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关系。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注册会计师也要转换角色,如何在工作中增强沟通和协调能力,是对注册会计师综合能力的挑战。
 
注册会计师担任管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胜任能力,除了其擅长的会计、审计知识,还应当具备程序法、实体法知识,不仅要有评估、税务、拍卖相关知识,还要有过硬的管理知识、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包括营业事务管理、财产管理、人事管理和档案管理等。
 
从破产管理人所需要具备的技能看,正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中指出的,应对复杂性和需求性不断增长的职业环境所必需的智力技能、技术和应用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等五类职业技能。需要强调的是人际和沟通技能,主要是如何做好与法院、律师的沟通,特别有时要将自己熟悉的会计、审计用语转换成法院、律师熟悉的法律语言。
 
比如,**公司清理期间,曾经发生不符合政策的职工以自杀的方式相要挟的事件,清算组在积极与各方面沟通汇报后,采取积极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的方式,与职工交心谈判,最终引导职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了危机。
 
4、团队精神好。
 
企业破产案件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浩大工程,由于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法律责任重大,专业性强,工作范围千头万绪,工作量大并且十分繁琐等特点,不可能由个人单独完成,往往需要团队协作,注册会计师所具备的良好的团队精神,将给管理人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特别是破产管理人工作跨行业、跨专业,需要注册会计师之间、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之间、注册会计师和企业专业管理人员之间的团队合作。由于不同专业人员的思维方式、工作习惯的不同,相互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何求同存异形成合力,要求管理人团队具有团队组织、协调意识和能力。
 
我们在不断提高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水平的同时,特别注重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交流,帮助和引导会计师做好个人职业规划,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建立合适的分配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强有力的专业注册会计师破产管理人团队。
 
比如,在**清算项目中,涉及税收违规违法事项,有的问题还牵涉政策性的模糊地带。因此,在遇到问题时,我们作为管理人主动组织律师、税务事务所专业人员一同进行研讨,通过认真论证,取得基本共识再向法院汇报。
 
5、具备抗压能力。
 
管理人始终要把维护稳定作为一项中心工作。破产期间的不稳定因素会来自于破产企业的股东、债权人以及企业员工的种种压力。如何针对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开展破产清算各项法定程序的同时,扎实开展维护稳定工作,顶住压力,力争实现“客户稳定、员工稳定、市场稳定、社会稳定”是管理人的目标。
 
要想做好与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人的沟通,不仅要有耐心、细心,还要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是要讲政治、服从大局的,有时候还需要一定的勇气(会遇到危险:威胁、恐吓、围困、围攻、被打的头破血流),注册会计师能够顶住压力,不信邪、不服输
 
比如,在**公司的破产清算交接资产的过程中,清算组长多次收到恐吓电话和恐吓短信,不让清算组交接资产,清算组顶住压力,协调法院、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保安大队等部门,顺利完成了交接。
 
6、执业风险防范能力高。
 
破产事务复杂,涉及面广、风险很大,涉及企业管理、产权交易、职工安置等诸多问题,即使管理人认为已经尽到了勤勉、忠实的义务,但仍有可能被法院、债权人、职工以及其他相关人认为未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因而可能会面临被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破产事务中职工安置问题也非常复杂,稍有不慎,极易引发职工的不满、过激行为,甚至是上访。大批破产企业职工上访,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事件,管理人对此应当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要拓宽专业知识以外的知识面,对其他企业管理相关法规法律要熟悉,提高应对能力,对胜任管理人的角色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注册会计师能够加强自身修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劣势:
有优势肯定就会有劣势,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注册会计师法律业务、法律程序上专业性不强。
破产管理人业务法律专业性强,需要具有丰富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注册会计师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对具体法律事务的判断具有劣势;
 
二是经验相对欠缺。在整个注册会计师队伍中,真正从事过破产业务的会计师为数相对较少。欠缺破产全局、破产程序方面的知识
 
三是人才储备量相对较少。遇到破产重整,还需要管理人有一定的融资和资本运作能力。可以说破产管理人是一项极具综合性的工作,以财务审计为根基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破产管理人业务上明显人才储备不足,制约着该项业务的发展。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虽然优势明显大于劣势,但很多方面还要与律师沟通、学习,达到团队协作、合作共赢!
 
如何提供好服务,必须做到123
——“一个坚定,两个注重,三个转变”
 
一个坚定:即要坚定信心。破产法制在市场经济中占有基础性地位,重组注册会计师要坚定信心,市场前景大好。
 
两个注重:注重改善服务环境,注重规范会计师服务、提升能力;我们不仅要和广大学界、经济界、法官、清算师、律师等进行交流,获得他们的理解、尊重和认可,以改善重组会计师师的服务环境,同时我们也要注重提升自身的能力和专业水平。
 
三个转变:从过去注重数据转变到注重办事上来,从过去追求审计查错防弊转变到追求共赢的局面上来,从过去师傅带徒弟带助理转变到带团队的局面上来。
 
破产管理人如何指定?
法院指定管理人
这为我国现行破产立法采用的方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这一方式最 大的优点在于效率高,破产管理人能及时产生,但其主要弊端是债权人的共同意志难以充分体现。
根据《最 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具体职责和一般流程: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关,其职责是指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破产管理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但必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总体步骤: 
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立案审查→()案件受理→()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债权的申报与登记→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裁定破产程序终结→企业注销登记。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可知,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和一般流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人如不移交或不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终结。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规定的不清楚、不具体,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定,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业务联系人:李键  联系电话:13054997770
(编辑:兰勇  部分资料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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