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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22-11-08 16:48:45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2〕153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各土地估价机构: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以下简称“国土资规6号文”)于2022年9月到期。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要求,继续做好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土资规6号文部分表述进行了修改,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执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通知》规定,在我省进行工商登记,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评估机构,均应登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系统(https://tdgj.mnr.gov.cn/)”,向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同时提供复印件以备核验。

已备案土地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合伙人、组织形式、执业评估师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备案系统提交变更信息,及时完成变更备案。机构不再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或因重大事项变更后不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主动申请注销备案。

二、备案工作要求

各机构要依法据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进行变更备案的,提报的备案信息应与变更申请内容一致,避免漏报错备。省自然资源厅将对备案信息完备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机构完成备案,以编号公函形式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示。土地估价机构主动申请注销备案、注销工商登记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注销情形的,省自然资源厅将注销其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完成后,领取的管理密钥(Ukey)用于备案系统识别机构身份,同时用于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各机构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三、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监管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管,对发现的未完成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和其他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机构,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将依照《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进行处理。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7〕2号)已于2022年10月12日到期。本通知印发后,我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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