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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探讨】虚开发票的税收风险

2021-01-11 16:18:43

思考:

    房地产企业由于部分施工单位提供不了正式建安发票,导致项目建设工程支出无法计入开发成本。接受虚开的发票计入了开发成本。本案中,税局对其进行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罚。

       如果这部分支出是真实存在的,企业为何不根据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规定找相关业务方重新开具发票以减损。抑或者是这部分支出真实性存疑或者只有部分无票成本真实,部分是纯虚开。 

       案件中说明虚开价税合计为700多万,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测算,仅企业所得税补税将达175万,加上滞纳金和罚款将远远超过本案税款、滞纳金、罚款186.83万元。如此看来,应该是承认了一部分支出,或者说是进行了发票补开(换开)。

        这个企业是幸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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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
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协查函件揭开“充账”玄机 



国家税务总局长海县税务局稽查局最近根据虚开协查线索,查实大连M房地产有限公司通过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方式,虚增项目建安成本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6.83万元的处罚决定

不久前,长海县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了来自沈阳市税务机关的已证实虚开确认函件。函件称,长海县M房地产有限公司接受的总金额为270.1万元的2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

接到线索后,检查人员迅速对该企业实施核查。调阅企业账目后,发现这29份发票已记入该公司2018年新开发楼盘的开发成本中,发票品目为自来水配套工程费用。这些涉案发票在账务处理上也有违常规:近300万元的业务款项均通过现金结算,没有任何转账凭据。而且,记账凭证中只有发票,没有其他与账载发票配套的任何工程合同和支出凭证。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能够证明上述发票所载业务真实性的合同等相关资料,但企业无法提供。

检查人员随后拓展核查范围,对该公司近三年所开发楼盘项目取得的所有发票和成本凭证进行了细致检查,从中筛选出与上述发票有类似疑点情况的52份发票,并向开具这些发票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了协查函,协查反馈信息显示,这52份发票的开票企业均为走逃企业,所开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检查人员于是约谈了该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企业人员承认了虚开发票“充账”的违法事实。原来,该公司新开发项目核算时,由于部分施工单位提供不了正式建安发票,导致该公司有700多万元的项目建设工程支出无法计入开发成本。该企业会计人员李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觉得缴税数额太多,于是动起了虚增成本的歪心思。一次,李某外出办事时,路边墙上粘贴的一个写着“能提供各种发票”的“小广告”引起了他的注意。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李某拨通了广告上的电话,在支付一定费用后,李某先后取得了81份价税合计700多万元的虚开发票,并计入了M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项目开发成本中,以此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长海县税务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按照规定将M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信用等级降为D级。“因为纳税信用受损,企业今后一段时期将在发票领用数量、贷款授信等多个方面受到限制,企业发展肯定会因此受到不利影响,逃税的事真是做不得啊!”M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懊悔不已。

(原文标题:协查函件揭开“充账”玄机  作者:吕志波 程丽华 郑国勇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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