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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

2020-03-06 17:19:52

济宁仁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1.本所承办业务实行“四统一”和“三级复核”。

“四统一”即统一承接业务,统一安排人员,统一出具报告,统一收取费用。不准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和私自办理业务。

“三级复核”即项目负责人复核、部门经理复核、主任会计师复核。

2.事务所在承接每一项业务前,应当由项目负责人调查了解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委托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

在初步评价业务风险后,汇报给部门负责人,并签订业务委托书。对预计业务风险高的客户,部门负责人要向主任会计师汇报存在高风险的原因后,由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承接与否。

3.确定承办人员。由部门经理提出执业人员名单报经主任会计师同意后执行。

4.制定业务计划。由项目负责人制定业务实施步骤、方法、时间、人员分工等计划,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5.承办业务。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业务报告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工作底稿完整清晰,提出的意见要合理,获取的证据要充分、适当。

6.复核与督导。事务所的督导人员是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及项目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评估师)。主任会计师负责对业务的总体计划、部门负责人反馈上来的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或阻力,予以协调解决以及对业务报告的最后定稿,进行指导和复核。

部门经理应当对业务执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审核业务结论是否恰当,业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具体的业务项目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对指派的业务助理人员从事的具体业务细节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确保其实行的执行程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业务规则的要求,其得出的具体结论是恰当公允的。

7.利用专家咨询结果。全体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主任会计师汇报,由部门负责人或主任会计师指定合适的专家提供咨询,并指定专人负责对专家咨询结果进行记录。

8.主任会计师和部门负责人对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监控情况每季度进行一小结,以便对事务所整个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9.本制度由事务所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需要修改时需报请出资人大会批准。

10.本制度自事务所成立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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