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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参加其他资质认定工作的警示公告

2020-03-06 16:41:04

近期,协会接到山东等地多家资产评估机构对当地有关部门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参加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反映,协会对此高度重视,迅速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认真研究了有关法律法规,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和咨询,现就有关情况警示如下:

一、当前有关价格评估(估价、鉴定)的各类中介机构并存的现实情况

众所周知,由于部门多头分别管理以及历史原因,国内有关价格(价值)评估(估价)的中介机构没有统一管理,大评估平台并没有建立,当前并存的主要资产评估、房产评估(估价)、土地评估(估价)、价格评估(鉴定)等细分中介行业,并分别由财政、建设、国土、物价等部门进行管理,包括中介机构的审批管理、相关评估(估价)师的考试注册年检等等。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管理现状

依据财政部令第22号(2005年)等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由财政部门行政管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该

令明确规定:

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资产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目前,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由山东省财政厅进行行政管理、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资产评估协会合一)进行行业管理。

三、有关价格评估资质认定工作的情况

据反映,此次价格资质认定工作是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鲁价办发[2006]183号),主要是物价部门实行的对其审批管理的价格鉴定中介机构(价格鉴定所等)的管理行为,管理对象是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而不是其他有关资产评估中介机构。

该文件依据主要是《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针对此不符合现行评估机构管理体制的做法,财政部专门进行了协调,并下发了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不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的意见(财企〔2007〕339号文,详见以下附件),非常明确地指示资产评估机构不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且已经征得国家工商总局的同意。

根据以上情况,“价格评估机构”不能被模糊错认为所有有关价格(价值)评估的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且也无法做到接受物价部门关于价格资质认定的行政管理行为。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依法接受工商注册登记管理、依法缴纳税费以及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等同于要接受这些部门(工商、税务、物价等)除此之外其他管理行为。当前,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代理机构的审批管理、税务部门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管理、国土部门对土地估价所的审批管理、建设部门对房产评估所的审批管理、物价部门对价格鉴定所的审批管理,尚没有实行统一管理,更不可能进行“交叉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参加资质认定工作通知时,要加强与之沟通交流,多做耐心解释工作,晓之以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违背财政部文件精神的,协会将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不纳入价格评估机构

资质认定和管理的意见

财企[2007]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一些省、市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机构纷纷向我部反映,当地的物价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联合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到物价部门登记,否则不予通过工商年检。我们认为,这类规定和做法,不符合现行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体制。

一、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属财政部门的职责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监督工作明确由财政部门负责。为此,我部于2005年5月11日公布了《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规定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属于不同的行政许可

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独立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资产评估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价格评估是指价格评估人员依据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鉴定和评估商品与服务的价格。因此,资产评估不等同于价格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属于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实施的两项行政许可,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并无约束力。

三、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规定,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项目评估,包括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同时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据此,依法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经工商部门注册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不需要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外申请资质认证。

四、将资产评估机构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范围进行工商年检,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第十四和十六条明确,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且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一些地方要求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工商年检时要取得价格评估资质,存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两次行政许可,以地方规范性文件增设行政许可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精神。

上述问题,我们曾在2007年7月2日,以《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不应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工商年检的意见》(财企函[2007]34号),商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一是经财政部门审批设立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无须通过国家物价主管部门资质认定;二是已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前,无须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我部意见,已经口头表示同意,不再正式行文。

请你厅(局)按照以上意见,与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调整相关规定和做法,维护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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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章)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警示  公告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1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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